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有: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超過一年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解除合同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無效后,當事人應返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折價賠償;對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有: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解除;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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