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休假政策仍然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的法律規定,不受影響。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取消勞動者休假的權利。職工依法享有休假的權利,例如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等,勞動者在工作和提供勞動后,有權利進行休息,休假,這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即使是在疫情期間,其休息休假的權力,也依法應當予以保障。因為防控疫情放假假期按照休息日處理,我國“法定”節假日共計11天,其中:春節法定節假日為3天,國務院辦公廳基于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長的假期,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假日。延遲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用年假折抵,意味著后期職工可能就不能休年假了。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疫情期間工資應該怎么計算?
1、沒有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2、生活費標準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市人力社保局在轉發通知時同時明確,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條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用人單位通知放假的話其實也屬于帶薪休假,但工資的發放標準跟平時可能不太一樣,因為國家規定企業停產的時間在已經超過一個月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生活費的標準只發生活費,但企業不能以此為由辭退職工。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 第二條 靈活處理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問題
(一)鼓勵協商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盡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二)鼓勵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職工協商采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三)指導規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要指導企業全面了解職工被實施隔離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情況,要求企業不得在此期間解除受相關措施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愿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鼓勵企業積極探索穩定勞動關系的途徑和方法,對采取相應措施后仍需要裁員的企業,要指導企業制定裁員方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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