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不支付罪
什么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這不同于常規意義上的拖欠工資,在法律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因此,如果數額較小,并且得到有效處理的情況下還不構成犯罪行為,只屬于勞動糾紛的范圍。
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最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在其中將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同時,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另外,在2013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的《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從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成為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判定法律文件。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 在勞動糾紛中要判定是否形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根據其主客體要件來進行判斷,其中需要滿足的要件應有以下幾個內容。 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也就是企業和自然人,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企業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 賠償金 :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 后,未依照本 法規 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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