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討薪怎么做
農民工討薪怎么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1民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是收集相關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首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有工會的單位,可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人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
第二、采用行政解決方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隨著討薪問題日漸受到重視,各地勞動局基本都有專門處理該類投訴的部門。
第三、委托律師進行追討:即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不果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或仲裁庭具體執行,也可提請訴訟。經濟困難的討薪者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減少仲裁與訴訟成本。
農民工討薪找哪個部門?
農民工討薪找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委托的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行政職能和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經辦工作。如果未能取得效果,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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