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的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4、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5、工作中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6、《高處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7、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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