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實際的工作地點不同
和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工作地點是北京,但是當時經理說讓我到西安的一個部門先暫時工作一段時間,然后部門兩個月以后一起搬回北京,可是由于各種原因,這個部門不搬了,公司現在也不讓我回去,到我已經在西安忍了一年了。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公司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有什么好的辦法解決,現在和公司商量希望不太大了。勞動合同和實際的工作地點不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公司就不違法。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可以請求公司履行原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通常勞動合同需要清晰填寫崗位名稱和工作內容。勞動合同和實際的工作地點不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依據規定,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有證據證明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可以請求公司履行原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到發生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如果工作地點發生了改變,在勞動仲裁中可以將公司兩個地點都寫入里面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實際工作地點與合同不同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和實際的工作地點不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2、“這種情況公司是不是違反了勞動法”:(1)如果公司和你協商時你同意了變更工作地點:公司就不違法。因為: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2)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你不同意變更工作地點:你可以請求公司履行原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3)但你“已經在西安忍了一年了”,我認為你很難證明你“不同意變更”了,公司倒是很容易證明你同意變更。3、“有什么好的辦法解決”:看看這段時間內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否已經變更為西安了:如果已經變更,我認為沒有辦法了。如果合同還在:你可以請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試試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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