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后與勞動者已形成了事實的勞動關系,卻沒有與之簽定勞動合同。此后,用人單位任意扣法勞動者工資,該行為應屬于違法。用人單位還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其離職時也是可以要求工資的。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沒簽勞動合同不能克扣工資,員工有事實勞動關系,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被克扣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不簽勞動合同也不可以任意克扣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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