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是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在2018年底國家對勞動法的第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四條進行了修訂,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改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六十九條中的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改為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第九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度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他法規: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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