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時,附帶在勞動合同里的內容。對于試用期的時間,根據聘用期限不同,法律對其是有明確規定的。但也知道實踐中勞動者很可能遇到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問題,現在就為大家介紹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與是否能合法延長試用期等知識。一、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 單位不可以對試用期隨意延長,除非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對試用期時間與公司發生爭議的,應當首先與公司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向當地仲裁委進行申訴,如不滿意仲裁結果應當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法律關于試用期長度的限制 法律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這一規定即可,另外關于試用期延長,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否則應該視為你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對于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這個與你的情況并不相符。比如你辭職,然后再次回到這個單位的話,這種情況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主要是針對這種情況。 另外,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你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么讓你轉正,要么就得解除勞動。 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 三、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一般來說,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時間規定,是法律根據最廣泛的情形制定的最為合理的試用期限,不應更改,也因此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的,但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或協商一致,則可能可以合法延長,這就是如何合法延長試用期的答案,還有其他疑問,也可以閱讀的其他文章。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
我國員工上崗都實行一個試用期,意在先試用一下,如果雙方決定繼續勞動關系就要增加工資,轉為正式員工應有的待遇。試用期一般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但是有些企業要求延長試用期。那么,這種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么?我帶大家來看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一、試用期可以延長: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行。 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二、試用期的延長: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了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于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從張瑩的情況看,公司在期限僅為兩年的合同里,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期限一個月;正式訂合同時又變成六個月試用期,同樣是違法行為;若期限滿后又延期,則更是隨心所欲的違法行為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有,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在合法的情況下但是可以延長的,但是要滿足延長使用期的條件,要雙方商量并且同意,不能單方面的就決定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最長是不可以超過六個月的,如果試用期延長超過六個月了,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法律主觀:
員工 試用期不合格 ,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合同 。其中,試用期不足法定最長期限的,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 變更勞動合同 延長試用期,但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長期限,延長后期滿仍然不合格的,可以結清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 ;繼續用工則視為符合錄用條件。
法律客觀: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期限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我們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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