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自動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我朋友在一公司工作了十二年,與公司簽定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n最近由于個人原因,合同還沒到期就自動離職了(有按正規(guī)程序到公司辦理各種辭職手續(xù)),本人有以下幾點需要向各位請教:rn1.他并沒有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而是突然在兩三天內就跟公司說要辭職,并有按相關程序辦理了工作移交手續(xù),他是否需要給公司支付違約金?如果要交,需交多少?rnrn2.據說新勞動法規(guī)定,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員工辭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是否屬實?如果屬實,他在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公司需要支付多少補償金給他?rnrn謝謝幫助! 注意:沒有《新勞動法》,只有《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這點很重要,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重要依據)
1、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你朋友提出辭職,并按相關程序辦理了工作移交手續(xù),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雖然沒有提前三十日,但你朋友公司顯然是與其協(xié)商一致,才能讓他兩三天內離職
3、當然,如果你朋友公司嚴格執(zhí)行所簽勞動合同的違約條款,你朋友就須按合同要求履行相應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你的朋友要么提前30天通知,要么支付違約金立即走人
4、雖然你的朋友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全同,但是自己提出辭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無法獲得公司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示:〈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日期也只是從該日起計算,即在2008年1月1日前,無論你工作多少年,<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也只從2008年1月1日開始算,一年補償一個月.
拙見,希望有問題一起探討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職工。相對的,如果員工無故自動離職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般來說,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拖欠社保、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員工離職的時候沒有說明理由,就屬于擅自離職或者自動離職,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即便事后在仲裁和法院提供了單位違法的證據,亦無濟于事。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員工主動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相
關規(guī)定,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如果公司對員工存在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等情況,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
2.《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
失辭退”。“過失性辭退”主要是公司認為員工能力不足,是對勞動者能力的否定,此時公司需要出示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如果證明是員工的問題,公司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無過失辭退”是指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是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來實施辭退。辭退現在實際上已經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了。來源北京律師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自動離職在有點兒不辭而別的意思。現在在許多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如果員工
在沒有請假或說明的情況下連續(xù)三個工作日不到崗,算作自動離職。
不一定,要區(qū)分情況決定。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首先有按正規(guī)程序到公司辦理各種辭職手續(xù)
其次公司未對其離開表示反對(或限定離職時間)
如果以上2點都符合,你朋友是沒有被公司追索賠償金/違約金的可能.
對于你朋友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該條例是指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產生的.你朋友好象不符合.
自動離職沒有補償金的,除非單位在合同期滿前炒了你要補償金,否則。。。
正常情況下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需要或者不需要支付的詳細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單位不用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的,員工辭職的,要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二十六條內容:(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法有規(guī)定,只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才能拿到經濟補償。
勞動者個人提出辭職拿不到補償。
除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協(xié)商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都不用。在百度上查:298勞杰士勞動合同書 她能為用人單位合法高效地免除90%的勞動用工風險與責任,增添100%的省心與放心。里面的配套規(guī)章制度把你想到的和沒想到的管理問題都替你解決了!
具體參見勞動法
員工自己自愿離職企業(yè)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員工自己自愿離職企業(yè)是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只有企業(yè)違反了勞動法規(guī)導致的員工離職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員工自己自愿離職企業(yè)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fā)展、出去創(chuàng)業(yè)”等等,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合同法
通常員工自己離職是沒有補償的。
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才應當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不一定,要區(qū)分情況決定。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無過錯,員工自己自愿離職企業(yè)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xù),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xù)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應該給員工補償嗎
法律問題:公司員工主動申請離職,那么公司還需要給予員工補償金嗎?
汪律師:可以協(xié)商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曹律師:主動離職的,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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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guī)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fā)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fā)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y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y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y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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