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可以辭退嗎
法律主觀:
員工曠工三天是否直接辭退,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視乎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曠工三天被開除單位賠償嗎
員工曠工三天被開除單位不用賠償。
勞動者曠工3天算自動離職。勞動者曠工三天,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勞動者辭退,并且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的,則單位可以因此辭退勞動者;如果單位規章制度沒有這種規定的,則不能因此辭退勞動者。因為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曠工被辭退沒有補償,曠工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勞動者曠工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法只規定當員工存在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的規章制度,雖然不完全受到法律保護,但也絕對不構成違反法律的事實。而在目前所有的實例中,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雇,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持。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支付條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要看單位是否有規章制度,還有該制度是否明確規定,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補償,該規章是否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通過而且該規章是否公告或送達。如果單位具備以上條件,曠工三天被開除就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曠工幾天可以辭退員工
法律主觀:
勞動法 關于 曠工 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 勞動合同 解除的法律 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法關于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關于員工曠工后的辭退處理規定,員工曠工后不確定公司的處理的,可以按以上規定做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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