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條件的規定:
雙重賠償的標準是如果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工傷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
一、工傷和交通事故能同時賠償嗎
1、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
2、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當、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
二、對于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方式是分為幾種的,應該區分開來:
1、屬于康復、醫療器械的費用項目。
這個只能按照相關規定發給實際用掉數目金額的賠償,是不能夠重復賠償的,對于這筆錢,如果低于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的,那么剩下的錢,由保險公司賠付。
2、屬于住宿、伙食、營養、誤工、護理等項目的費用。
這個只能按照相關規定發給實際用掉數目金額的賠償,是不能夠重復賠償的,對于這筆錢,如果低于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的,那么剩下的錢,由用人單位賠付。
3、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費用。
如果工傷保險賠償沒有給出賠償的,就應該根據相關的法律,由相關的責任人賠付。
總而言之,在上下班途中或者是工作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了工傷情況的,根據相關法律,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但是很多地區規定了賠償費用中的醫療費是不可以重復支付,不能夠重復的賠償,所以有關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還是需要與當地的工傷保險機關進行咨詢和溝通。
三、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的項目
1、重復賠償項目(不能雙賠)
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住宿費、伙食費;康復費、 康復護理費、適當的整容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
誤工費(工傷里面稱為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2、兼得項目(雙賠)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專屬項目(雙賠)
交通事故:營養費;精神撫慰金;陪護人員住宿費、伙食費
工傷: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與工傷可否雙賠償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和工傷能同時賠償,但在職工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的情形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理應區分不同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對于其中性質相同的、重復的項目可予以核減,對于其中性質不同、不重復的項目則應并行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
法律主觀:
工傷交通事故雙賠規定:1、工傷與交通事故可以雙倍賠償,但其中的交通事故必須是工傷勞動者不負主要責任的情形。2、賠償的范圍一般包括醫療費用、伙食住院補助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但是部分地區規定了醫療費用不能重復賠償。
法律客觀:
關于工傷事故可否雙賠,《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就浙江省而言,一般遵循等額補償原則,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勞動爭議指導意見》第37條規定:“勞動者因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工傷的,一般應先向侵權人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如其就民事侵權已實際獲得相應賠償,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在工傷待遇總額內補足工傷待遇。因侵權人逃逸等原因,勞動者無法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依法先行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工傷保險待遇;其向侵權人主張后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可在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按總額補差的辦法結算;其向侵權人主張后仍不能實際獲得民事侵權賠償的,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應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相關費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權人進行追償,人民法院可視情追加勞動者為當事人。在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向勞動者已經支付全部或部分工傷保險待遇后,勞動者又向侵權人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追加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機構為當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對侵權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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