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天數最長可以申請2年,即24個月。
根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醫療期最長期限為24個月。如果超過24個月仍需申請病假的職工,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前提是要向該職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待通知金以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
6、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新勞動法規定休病假是規定了病假時間,但超過時間公司也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病休時間計算具體如下:
1、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二、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于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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