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勞動合同,但是在工作中受傷了的,單位或者員工本人可以依法向社保部門提交能證明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的等材料,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只要其勞動關系確實存在的,一般能認定為工傷。
法律客觀:勞動者遭遇工傷導致傷殘乃至死亡,勞動者可走以下途徑討要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醫療待遇。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要確定傷殘是否屬于工傷的范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就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所在單位未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勞動者才能提出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針對提供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調查核實后,若屬實,應及時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認定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勞動能力受影響的,員工應該進行鑒定,以便憑鑒定結論領取醫療保險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員工就可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領取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以及生活護理費用。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工作中受傷了,應當按照以下流程處理:1、將受傷職工送醫治療;2、進行工傷認定,由其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3、認定為工傷的,按照認定結論辦理工傷賠付。可由該部門/單位主管代為處理,并送傷者前往醫院就醫,有關醫藥費單據/證明由經辦人交于管理部辦理報銷事宜。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單位上班受傷,可以按照工傷認定程序處理,首先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在單位上班受傷,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然后再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之后根據鑒定結果確定賠償金額。
如果員工受傷被依法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 傷殘 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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