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也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供雙方相互理解和選擇。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試用期任何時候都不能辭退。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中包含的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雙方的雙向選擇。
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是勞動者的過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滿后按照勞動者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個月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如果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年到三年。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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