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討薪可以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擴展資料: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拖欠農民工工資,要么去討,要么自己主動放棄的讓“血汗錢飛”。自己主動放棄的我無話可說,不想讓“血汗錢飛”的,愿意大膽的去討的,我為你出謀劃策,助你一臂之力。
討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窮了,無薪可討,要命一條,要錢沒有。就算依法討薪,贏了官司,錢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錢拿來替老賴付你薪酬),還得倒貼黃瓜二條(倒貼伙食車船費誤工費等)。
為了討回辛苦一年賺來的工資,農民工兄弟可謂費盡心機,討薪的手段也在不斷地翻新,有集體下跪討薪的,有給企業(老板)送“缺心”錦旗的。花樣繁多的討薪招數更折射出民工討薪之難。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過往來”。
莊子曰:“生為徭役,死為休息”。
某打工者跳樓討薪時,模仿宋朝大詩人陸游口氣留給兒子的遺言:“死去原知萬事空,但悲討薪不成功。血汗工資發放時,家祭無忘告乃翁”。
找錢要賣力,吃飯要拼命。
農民工的本錢唯一的就是命,為了討薪的勝利成功,農民工視死如歸、湯蠖在前,斧鉞在后,赴湯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產生了不少討薪英雄,有“跳樓討薪的”、有“爬塔吊討薪”的,有“爬上巨型廣告牌討薪”的,有“爬上水塔頂部討薪”的,有“割腕討薪”的,有“殺包工頭討薪”的,有“自殺討薪”的,有“喝農藥討薪”的多不勝數。
為什么我說他們是英雄,理由是盡管他們的討薪之路走得很悲愴,但他們做人所未敢做。為人所未敢為,他們在用鮮血與生命逐步推動法律的健全和社會的發展,享受英雄稱號當之無愧。
當前,政府要求農民工不要惡意討薪,要善意討薪。
善意討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錢,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錢,也不能在馬路上找老板要錢,還不能集體去找老板要錢,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錢呢?有關部門對此做出了專門規定,就是只能去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打官司要錢,而且還要帶齊各種證據,如用工合同,工作證,工資條,考勤本等等,少一樣都不行。
重慶市清欠辦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政府有關部門支持通過正當渠道解決工程款和工資糾紛問題,堅決打擊通過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沒有通過勞動仲裁與法院判決的討薪都屬于'非法渠道')和過激手段“惡意討薪”。
這名負責人告訴記者,五種行為應認定為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一是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采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方式,造成嚴重影響的;二是采取爬樓、爬塔吊、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方式,妨礙正常施工現場管理、辦公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三是采取敲詐、勒索、脅迫索取建設領域工程款、材料款、勞務款或農民工工資等方式,涉嫌欺詐或以合同糾紛為由蓄意鬧事的;四是組織農民工或非施工現場人員參加聚集或鬧事的,如圍堵國家機關,沖擊辦公區域等;五是不服從政府部門管理,威脅相關政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等嚴重影響政府有關部門調處的。
這位負責人稱,對于建設領域“惡意討薪”行為,公安部門將依法嚴格處置,特別是對因惡意追討行為引發的突發社會治安事件,堅決予以打擊,絕不手軟。同時,建設、勞動等部門根據建筑市場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制度,通報批評惡意追討人員,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與重慶市建筑市場的勞務隊伍。
回答者評論:
政府的措施治標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討薪自然就消失了,討薪消失了,那些跳樓討薪的,集體下跪討薪的,給企業(老板)送“缺心”錦旗討薪的,懸賞臘肉討薪的、“爬塔吊討薪”的,“爬上巨型廣告牌討薪”的,“爬上水塔頂部討薪”的,“割腕討薪”的,“殺包工頭討薪”的,“自殺討薪”的,“喝農藥討薪”,拉橫幅討薪的、堵塞道路討薪的、阻礙交通討薪的、封鎖出入口討薪的,切斷水電討薪的、沖擊施工現場等千奇百怪方式討薪的都通通隨著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惡意討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繼續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擊,惡意討薪仍會不斷。拖欠幾百幾千元錢,對于富人來說,無所謂,沒有必要去冒險,對于貧窮的農民工來說,那是他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護,哪怕冒難涉險也在所不辭,哪怕湯蠖在前,斧鉞在后,赴湯蹈火,為討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從過往的過激討薪就可以看出,農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處罰“惡意討薪”政策條款是很難阻當他行動的步伐,雪上加霜的農民工可能會做更出格的事來,要加強安全防衛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夠殘,大唐的法律夠酷,大明朝的法律夠嚴,尚沒有阻止身為“草民”的陳勝吳廣黃巢李自成的腳步。導致大秦帝國風雨飄搖,大唐王朝劇烈動蕩,大明朝崇禎皇帝吊死梅山樹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唐人李牧賦云:“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
“欠薪討薪”是改革開放出現的新問題,“敲鐘吃飯蓋章拿錢”的時代是沒有“欠薪討薪”的,隨著我國快速發展,各個領域會遇到許多的新問題,出現的新事物越來越多,在我們尚未搞清楚問題的性質,事物的發展趨勢時,如果對這些問題與事物一概禁止與排斥打壓,無疑會使情況更糟糕,我們應當合理引導,將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讓問題得到和平解決,讓事物助力于社會發展。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惡意欠薪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回答者評論:該規定對還有一定資金的老板有威懾力,對一屁股兩肋骨債務的窮老板作用不大,他們死豬不怕漲水燙,要判刑就判,要錢就是沒得。
推薦黑白道討薪方案:
一、欠工資白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1、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熱線12333。
2、去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3、去當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請支付令。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黑道的解決方案如下:
找幾個同志者設法弄到其人,問其要支付工資還是留下手腳,或者留下兩個耳朵做紀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氣,一個人也可以討薪,唐雎曰:“夫專諸之刺王僚也,彗星襲月;聶政之刺韓傀也,白虹貫日;要離之刺慶忌也,倉鷹擊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懷怒未發,休侵降于天,與臣而將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縞素,(魚死網破)今日是也。”挺劍而起,秦王色撓,長跪而謝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資給你就是了”。
回答者評論:黑白解決方法各有其優缺點。白的解決方法優點是安全,缺點是見效慢,麻煩,是否能夠三兩月解決還是未知數。
黑的解決方法優點是見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決,缺點是搞不好自己會有麻煩事。
其他的“跳樓”討薪方案,這方案討薪之路實在走的太悲慘,不推薦。
以上是最佳方案,沒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認倒霉透頂了。
時至今日,“討薪難、難討薪”依舊尚未從根本上得到緩解。如果從法律健全與完善角度看,在解決欠薪問題上已是“無障礙”,但殘酷的現實是,惡意欠薪是普遍的,惡意欠薪入罪是“個例的”。據悉,自“惡意欠薪入罪”以來,兩年時間里,全國范圍內有80余名企業主被依法入刑追責。法律“很豐滿”,執法“很骨感”;欠薪“很豐滿”,討薪“很骨感”。
有相關人士指出,取證困難、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難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層層轉包,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糾紛后,不好追究主體。此外,繁瑣復雜的程序和取證難度,對于普通的勞動者,維權門檻無疑太高了,農民工的維權腳步很難邁入。
法律的威懾力不是無限大,尤其是遭遇維權成本高、維權難度大以及“執行難”等之后,法律的正義力量就會削減,惡意欠薪反而又會猖獗起來。正如相關專家曾建議的,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變農民工維權為政府維權。就業是最大的民生,就業獲取足額的勞動報酬是“民生的最大”,從改善民生角度上講,政府有責任保障農民工利益,尤其是勞動監察部門不能坐等欠薪成為事實,必須事先介入監管,消滅于萌芽狀態,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決欠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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