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 勞動合同規定 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計 算加班工資 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3、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 最低工資標準 。
關于 加班費 的爭議一直以來都是 勞動爭議 的熱點問題,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為: 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 加班 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費: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 工資 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 法定節假日 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支付 加班工資 ,決定權在用人單位。但是,對于安排勞動者延時加班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不能以安排補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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