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法。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想要離職能不能說走就走呢 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試用期 應提前3日通知,正式員工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不能說走就走。但工資應按勞動者實際履行的工作日進行發放。 工傷認定 后醫藥費不給報銷,原因是單位沒有告知在定點醫院就醫,怎么辦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 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也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建議您明確當時未在定點醫院就醫的具體情況,先與單位進行協調。 我跟 公司 簽訂了 勞動合同 ,簽合同的時候約定,如果我沒工作滿兩年就 辭職 的話,要交5000元違約金。現在我只工作了1年,我想辭職,請問我要給公司交這5000元嗎 勞動者有自主選擇辭職的權利,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當然,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并約定了服務期,則培訓期內離職的,應承擔合理的違約賠償費用。 我之前的公司之前跟我簽的合同中 五險一金 繳納的是按本地最低標準繳納的,工資是按兩部分算的,一部分基本工資,一部分補貼。 去年給我加薪了,但是合同又沒改。今年效益不好要裁員,據說有三四個月~七八個月薪水的賠償,賠償會怎么算一個月的工資啊 用人單位按最低標準繳納五險一金屬于規避用工成本的行為,但并不影響您根據實際月收入來主張相應 經濟補償金 或 賠償金 。 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薪資標準應當是員工的實際月收入!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一并要求公司補齊以前少繳的五險一金! 我在一個私企上班不到一個月沒有簽合同,我覺得有點不太好,工作發展也不太理想,就提出辭職。但是這二十幾天的工資就是推脫不發,怎么辦呀 用人單位拖欠不發工資,您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局的 勞動仲裁 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您實際工作時間足額發放工資。 另外,關于未簽勞動合同事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位不跟員工簽合同,每滿一個月就要向勞動者支付 雙倍工資 ;超過11個月還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在工地上由于施工方的問題被高壓電電到,左右手各兩個指頭已經完全沒皮了,肚子上有個洞,縫了八針,腿上被電粘走了好大一塊肉,有個洞,這三個地方需要植皮手術,另右手食指與中指被壓掉接上了,渾身不同地方多處皮肉傷,可以得到如何的保障利益,我是名農民工,沒有簽合同,如何維權 根據最高院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據《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此,雖然您是農民工無勞動合同,若符合前述條件,您可以考慮向雇主、發包人等主張賠償,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