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
在公司工作兩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待遇差上班時間長現在想辭職。看到網上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補償雙倍工資不知道我這樣的情況可以要求賠償嗎???看到網上說有仲裁時限,不知道仲裁時限指的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呢???是從我進公司那天開始還是離職那天開始??我現在是否已經過了仲裁時限了??還有一個問題,看到網上那些回答說的(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是不是滿一年以上就不能要求二倍賠償了呢??兩年未簽訂勞動合同,你的情況可以要求賠償;提出仲裁之后,才有仲裁時效的說法;只要沒簽訂合同,無論你何時都可要求自己的權利;由于滿一年以上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未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滿一年以上也能要求二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入職6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
上班六個月了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通過申請仲裁以及申請訴訟等相關的方式,來要求支付雙倍的工資的。畢竟在這種情況之下,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可以支付雙倍工資的情況。
一、上班六個月了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上班六個月了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通過申請仲裁以及申請訴訟等相關的方式,要求賠償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在舉證的時候重在對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以通過工作牌、工作服、打卡記錄、工資記錄等來確定勞動關系。 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上班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用單位是屬于有過錯的一方,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必須要及時的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一些舉證證明,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然后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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