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理。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我國法律規定春節本為就是屬于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在休假的期間,用人單位是沒有任何權利來扣克自己員工的工資,不然就會讓用人單位受到相應的處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條 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
這肯定不合理啊,因為是公司自愿給員工放假的,并不是員工要求的,所以公司不能扣員工的工資,而且這樣的做法也是違反相關規定的,員工是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的。
在節假日期間,每個員工都會有法定節假日去休息,有的公司為了多休息幾天,直接給員工多放幾天假,但是公司在通知員工的時候被沒有說明一下相關工資的事情,員工會自認為多放的這幾天也是有薪資的,除非公司在告知員工多放幾天假的時候,說明了相關薪資,這個時候去扣工資也是可以的,如果沒有說明的話,直接扣除公司的話,是不符合規矩的,因為這只是公司單方面的意愿,并不是所有員工的意愿,因此扣除工資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公司這樣的做法也是非常自私的,為了減少支付薪酬,直接給員工放假,而且還不提前告訴員工,這樣的做法真的很過分,如果我是這個公司的員工的話,我一定會選擇離職,因為這樣的公司根本不在乎員工的感受,他們只在乎自己的個人利益,就算在這個企業付出再多,也得不到他們的關懷,還,選擇性的工作,選擇新的工作。
大多數人在接到公司休假通知的時候,都會認為多放的這幾天假和法定節假日是一起的,認為是有薪假期,所以公司在給員工多放幾天假的時候,一定要把相關酬勞說清楚,切記不要什么都不說,到時候給員工發工資,就會產生很多糾紛,為了減少這些不必要的麻煩,公司一定要把所有結果考慮到,把每一個環節多和員工說清楚,這樣員工也會覺得安心,對公司的看法也會不一樣,公司也會少去一些麻煩。
在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形成了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國家規定除夕到初二為法定節假日,加上前后的雙休日,一共是7天,這些是應該休息的。但是你們公司多放的幾天,對于你和公司來說,按照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要求,本應該形成員工提供勞動,單位支付報酬的雙方權利義務。如果公司認為單方面的默示無工資,也是不能成立的。
春節放假工資怎么算:
春節是法定假日,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是春節法定假期,這3天是春節法定假期,也是帶薪假期。這3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的300%計算。
初三、初四、初五和初六這4天是調休放假,這4天加班工資按不低于應得報酬200%的計算。
具體詳情: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一般為21.75天。以一個約定月薪為60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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