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的規定嗎
有的。工傷認定需要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申請,《工傷保險條例》不僅對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間上的限制性規定,而且對行政部門做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也有時間限制,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自事故傷害被確定之日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下班算工傷有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分析:對于下班后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一定的限制。具體如下:(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對于“合理”的認定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相關推薦:
競業禁止知識(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
競業禁止事例(營業轉讓的競業禁止)
勞動爭議知識(什么是勞動爭議)
解雇裁員解釋(裁員的裁是什么意思)
競業限制的人員(單位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