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哪些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可以約定1個月的試用期,可以約定2個月的試用期。由雙方自由協商,但是試用期不能過長。但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有限制嗎?
在用工過程中,為了防治濫用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過長等現象,我國的法律對試用期的期限作了相關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主要是指包括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一段時期。其中,對于試用期的期限,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19條對此作了相關的規定,總結起來主要有: 1.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才可 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這也就是說,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2.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無固定期限 的 勞動合同試用期 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為此而作出的具體措施。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這也是為了防治濫用試用期的情況發生。 4.并非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譬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還需要提醒的一點是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哪些限制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有哪些限制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限制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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