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班工資仲裁訴求的機構,對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問題,《勞動法》明確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超過60日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訴請。 因此,強化勞動爭議的時效意識,及時主張權利,對勞動者一方來說非常重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往往許多勞動者由于不懂勞動法相關規定而四處碰壁,對于發生勞動爭議后該去哪里解決很多勞動者都紛紛表示不了解,很要的一點就是因為仲裁與法院處理 勞動爭議案件 的管轄混淆問題。近日,最高法院公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則明確規定,加班不給錢,勞動者可以直接 到法院起訴 ,不必再先仲裁后訴訟,并規定勞動仲裁后勞動法后悔法院將不再受理案件。如此重要的勞動法規每一位勞動者、上班族都有必要深入了解。討要加班費法院應受理《解釋(三)》擴大了法院受案范圍,勞動者和單位發生爭議后,可以直接起訴,不必再提起勞動仲裁,減少了勞動者的訴累。對于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法院應受理;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法院應受理; 勞動合同法 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 勞動者報酬 、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對于此類加付賠償金案件,法院應受理。《解釋(三)》還特別規定,勞動者討要加班費,應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證據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由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出資人也將成為被告當前用工單位魚龍混雜,發生糾紛后,單位間相互推諉,甚至逃之夭夭。《解釋(三)》規定,勞動者與未 辦理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列為共同被告;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還應當將出借方列為被告;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掛靠單位列為被告。仲裁后后悔法院不再受理為防止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便進入審判程序,《解釋(三)》規定, 仲裁委員會 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生效,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當事人以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特殊時效,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時效限制,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后,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時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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