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
2、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3、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4、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結合憲法保護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勞動自由和政府適當干預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保護公平競爭。
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
1、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
勞動法律關系一方主體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在勞動法律關系建立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主體,雙方是否建立勞動法律關系及建立勞動法律關系的條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確定。
在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確立勞動法律關系之后,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
2、勞動法律關系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
勞動法律關系是按照勞動法律規范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形成的,即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的當事人的共同的意志。勞動法律關系體現的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須符合國家意志并以其為指導,國家意志居于主導地位。
3、勞動法律關系是在社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
勞動法律關系形成的現實基礎是勞動關系。只有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社會勞動過程,才能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法律關系。因此說,勞動法律關系是在社會勞動中形成和實現的。
綜上所述,公民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的原則;按勞分配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勞動者民主管理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訂立的幾個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合法和內容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勞動合同內容公平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強勢地位壓制勞動者而制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
(3)平等自愿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法律地位平等,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出于自愿而簽訂。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是指合同條款是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得強迫訂立勞動合同。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社會基本道德原則,為人處世均應當遵循該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欺詐對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簽訂原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的簽訂原則如下:(一)合法原則。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二)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三)平等自愿。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四)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五)誠實信用。就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要誠實,講信用。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二、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三、平等自愿原則: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一方面自愿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根據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四、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類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的制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五、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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