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補簽嗎
勞動合同能補簽。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用工的當天與勞動者簽約,可以在一個月內及時與勞動者補簽;超過一個月的,則每月要付給勞動者二倍的工資,但最多以十一個月為限。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工作內容,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
5、勞動紀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內容,勞動時間,地址等,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與人事局無關,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下面是勞動合同補簽的法律規定:
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一年 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補簽是合法的,倒簽是不合法,主要就是因為兩者的法律概念是存在著區別的。因為如果是補簽的話,是意味著之前是不存在這個勞動合同之后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后者的話主要指的就是勞動關系造假。
一、勞動合同補簽倒簽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補簽是合法的,倒簽是不合法,主要就是因為兩者的法律概念是存在著區別的。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并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可見,“倒簽”與“補簽”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寫在真正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寫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二、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后果的區別是什么?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注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高于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建立勞動合同的話,必須是根據真實的情況來進行簽訂,也就是簽訂的是現在必須是真實的。如果說存在著事后補簽的話,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如果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方面造假,那么是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沒簽勞動合同 后面補簽
可以。1、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2、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補簽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一、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可以補簽嗎 可以。 1、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 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二、員工不同意補簽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補償嗎 員工不同意補簽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同意補簽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要按照以下的標準: (1)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1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1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6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簽勞動合同意味著在規定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因而超過了時限,才出現了補簽的情況。而補簽的勞動合同也具有一定的追溯力,確保在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那段時間內,彼此的勞動權利義務也能受到保護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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