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規定,不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多長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都是可以辭職的。不過,要是勞動者正常情況下辭職,若還在試用期按照規定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若是轉正的話則要求提前30天通知單位才行。
一、勞動合同簽了一年可以辭職嗎 勞動者無論與用人單位簽訂多少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履行期間,勞動者都可以辭職。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辭職為由克扣工資,否則用人單位違法。如果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資。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二、辭職以后怎么交社保? 解決辦法,下面分三種情況進行討論: 1、看戶籍和單位所在地是不是在一個城市 (1)職工戶籍和單位所在地一樣的人員,可以選擇靈活就業形式前往社保部門,自行繳納社保。 (2)職工戶籍和單位所在地不一樣的人員,暫時還不能自己繳納,但在個別地區,非戶籍地人員也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職工養老保險。 繳費基數一般在上年度社平月工資的60%~300%區間,參保人可自行選擇繳費基數。 但是很多地方,非戶籍地是無法按照靈活就業形式繳納社保的。 這時候可以采取以下方法進行中轉: 與辭職前的老東家協商,代繳社保費用。如果之前的老板同意的話,可以將自己的社保掛靠在原來公司名下,自己出錢繳納社保。這種方式可行,不過很多公司不同意這么做,但是對個人來說,這是一種可以試一試的方法。 2、后續找到新工作,還是在原來城市,重新就業的 由于原來的單位已經辦理了減員,五險一金已經處于停繳狀態,重新上班后,可由新單位辦理增員手續,無需轉移,繼續繳納即可,社保個人賬戶的資金會累計。 3、去其他城市找到新工作,重新就業的 如果不是一個城市,辦理社保轉移即可,手續也很簡單,并沒有小伙伴們想的那么復雜。 具體辦理流程: 第一、需要在原來的城市社保部門,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現在很多地區開通了網上辦理通道,直接打印,連本人到現場辦理都不需要了,避免了跨城市辦理的麻煩。 第二、將上述材料,直接帶去新單位所在城市社保部門,直接辦理轉入即可。 首先,對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我國法律中并未做出規定,因而一般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其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享有解除權。只不過,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符合雙方的約定或者有關法律中的規定。
簽了一年勞動合同,沒到期勞動者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行為的,勞動者可以辭職,并且可以向主張經濟補償。勞動者自離,即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直接走人的,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勞動者能辭職。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試用期時提前三日告知單位,在期限屆滿后,勞動合同就解除,用人單位存在損害勞動者權益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
離職證明怎么開?
1、離職證明是一段勞動關系結束的憑證,也是這份工作經歷的憑證。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并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且離職證明應該開2聯,公司留存一份,員工留存一份。
2、對于員工來說,一份離職證明是勞動關系結束的憑證,主要用于提供給新公司作為入職材料,表明你已與之前公司撇清了關系,可以安心進入新公司上班了。另一方面離職證明也可作為產生勞資糾紛時的重要憑證。基于其用途,離職證明應該包含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入職日期、離職日期,所在部門、擔任職務及其他競業協議需交代的事項,并加蓋公司公章方可生效。
3、對于公司來說,開具離職證明,也將自己與員工劃清了界限。公司應將員工在司的基本信息留存好,并將離職證明編號,以便日后查證。為了離職證明的權威性,防止他人冒用公司開具離職證明,在公司存根、員工留存的兩聯離職證明間蓋騎縫章。
綜上所述,簽了一年合同,沒到一年可以走。勞動者想要辭職的,如果是處于試用期的員工,則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如果是正式員工的,則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