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 勞動關系 的仲裁一般需要以下 證據 :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證件; (三)填寫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十六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
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仲裁準備證據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注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制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 證人 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 仲裁 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 身份證 復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為復印件,復印件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復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 公證 部門出具的 公證法 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 以下是證明 勞動關系 的5種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簽訂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 勞動爭議 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 公司 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 委托書 、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 貸款 、信用卡的工資證明、 暫住證 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三),申請 法院 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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