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分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功能障礙分級原則:根據工傷職工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分級。
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分級原則:根據穿衣、洗漱;大、小便;進食;翻身;自主行動因素影響,綜合分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3.1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4.1.1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4.1.5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
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
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
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
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
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
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1、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交通事故(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適用于一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一、傷殘評級需要什么資料:
1、傷者的入院記錄;
2、傷者的出院記錄;
3、傷者的出院小結;
4、傷者的病歷本;
5、傷者的診斷證明書;
二、傷殘評級條件: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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