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2、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一、員工請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病假工資的計算方式為: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除以21.75,得到的數值乘以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再乘以病假的天數即可以得到員工的病假工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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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為: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二、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病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為:
1、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
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2、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3、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4、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想要計算病假期間的工資,首先要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以及計算系數。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根據請假的期限和員工工齡的不同而有所差別,但無論怎么樣,病假工資都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為員工在生病期間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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