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
法律分析: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簽三年可以延長試用期嘛
法律主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其實,試用期確實是可以延長的,但不能無限制地延長。勞動法規定了,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有不同時間的試用期,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是相關的,勞動合同期限越長,試用期也可以越長。但試用期的極限時長是6個月,無論再長期限的合同,也只能要求員工有6個月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
我國員工上崗都實行一個試用期,意在先試用一下,如果雙方決定繼續勞動關系就要增加工資,轉為正式員工應有的待遇。試用期一般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但是有些企業要求延長試用期。那么,這種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么?我帶大家來看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可以延長多久一、試用期可以延長: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行。 試用期條款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后,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后,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二、試用期的延長: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的規定,可以使雙方有一個互相了解和適應的過程,有利于建立較穩固的勞動關系。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針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問題,勞動合同法還專門明確了試用期限、試用次數、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等規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從張瑩的情況看,公司在期限僅為兩年的合同里,規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律允許的期限一個月;正式訂合同時又變成六個月試用期,同樣是違法行為;若期限滿后又延期,則更是隨心所欲的違法行為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還有,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在合法的情況下但是可以延長的,但是要滿足延長使用期的條件,要雙方商量并且同意,不能單方面的就決定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最長是不可以超過六個月的,如果試用期延長超過六個月了,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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