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法律主觀:
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 1、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 3、辦理離職工資結算手續; 4、辦理離職證明; 5、辦理離職社保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公司辭退員工解除合同需要什么手續
公司辭退員工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告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當及時結算勞動者工資,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并在15日內及時為員工辦理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手續,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一、公司辭退員工解除合同需要什么手續? 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通常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一)及時結算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二)為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協助辦理工作、業務的交接。 (五)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二、《勞動合同法》 1、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三、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四、用人單位以下列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并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里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綜上所述,單位宣告破產,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形,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按照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滿6個月按照一年計算,支付一個月工作一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按照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單位開除員工需要什么手續
單位辭退員工需要辦理下列手續: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或者及時書面告知員工;然后為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再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轉移檔案和社保;最后由員工完成工作交接。
單位辭退員工具體流程:
1,建議與當事人和平溝通好,然后再辦理相關辭退手續。
2,要求對方在規定時間內馬上移交手中相關工作和資料、財務等等,確保不要有遺漏(相關工作牌等一切只要與工作單位有關的東西全部上繳);
3,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工作單位,不得延誤;
4,如涉及到工資等相關費用等,用打卡的形式予以打卡結算清楚;
5,及時與客戶等溝通,并將該人員已離職的消息告知對方,確保公司不受任何損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情況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