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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序嗎(勞動糾紛必須先仲裁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5-20 02:27:12

我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

法律主觀:

一、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4、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及確認勞動關系等發生的勞動爭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二)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范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證據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三)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定等同于實際營業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信息網查詢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注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四)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并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簽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1、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2、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3、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復印件。(五)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1、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舉證;2、身份證復印件;3、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批準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六)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同意的其他公民參加仲裁活動,代為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接受法律文書、遞交證據及參加庭審,代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的,申請人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七)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當事人應提交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的授權委托書;(八)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三、哪些爭議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并不是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糾紛都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進行勞動仲裁的,結合《勞動爭議仲裁法》中的規定來看,勞動仲裁委受理的勞動爭議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而對于一些特別的勞動爭議,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必須是仲裁前置。綜上所述,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也有例外,拖欠工資的爭議基于特殊考量法律規定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的仲裁時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般勞動仲裁有用嗎

勞動關系中申請勞動仲裁當然有用,發生勞動爭議后申請勞動仲裁本身就是向法院起訴之前的必經程序。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也規定了仲裁機構的受理范圍,都是一些比較常見的勞動爭議,類似于拖欠工資、不簽勞動合同或者不交社會保險等。關于一般勞動仲裁有沒有用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解答。一、一般勞動仲裁有用嗎      1、個人申請勞動仲裁有用,這是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仲裁的裁決是怎么規定的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3、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4、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5、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6、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7、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8、申請勞動仲裁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本人合法權益,所以不可能沒有用,如果仲裁裁決結果下來以后,勞資雙方都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只要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就必須執行。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與調解、審判相關聯,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特征

1、強制性。勞動爭議仲裁為法定前置程序,并非當事人自愿選擇,依照《勞動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程序是當事人不能或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糾紛時必經程序,當事人不能自由約定仲裁的管轄,也不能選擇仲裁規則,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提起訴訟程序。

2、準司法性。勞動爭議仲裁具備司法的特征,即仲裁機構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通過具體應用法律來裁決案件,但是勞動仲裁活動并非由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而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具有準司法性,勞動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力,獨立辦案,同時又要受司法機關的監督。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以下為勞動爭議仲裁的詳細流程。

一、仲裁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三、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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