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里離職賠多少違約金
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的標準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和處理,法律上中規定了違約金的上限不得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30%,超出上限的可以要求降低違約金標準。
一、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是多少錢? 由雙方協商認定,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二、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勞動合同在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需要對違約金的支付標準來進行協商認定,特別是對于違約的具體原因應當進行說明,但相關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違約金的標準不清楚的,可以起訴至少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勞動法規定不發工資導致辭職的賠償
因用人單位不發工資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是員工主動離職的,所以用人單位只需要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標準是工作沒滿一年,用人單位就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應該按照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一、公司不發工資被迫辭職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 公司不發工資被迫辭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員工可以單方面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正常情況下員工辭職的流程是怎樣的?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才要支付賠償金,要知道賠償金是按照補償金的雙倍計算的,所以賠償金跟補償金的法律性質不一樣,如果員工被迫辭職,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補償金,正常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離職補償金的標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的,補償其一個月工資;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3、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離職補償金需要交個稅嗎
如果取得離職補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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