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問題,通常,勞動合同的期限可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有效期間,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長到幾年、十幾年、一年或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只約定起止日期,沒有具體終止日期。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工程為有效期限,一旦工作或工程完成,勞動合同將終止。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幾年一簽或者一簽是幾年,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訂立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簽多少年,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勞動合同在簽訂的時間上有不同的情況,有幾年,十幾年甚至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一般公司都用的是集體勞動合同,常規有1年一簽、2年一簽、3年一簽、5年一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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