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待遇來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是員工存在違法行為被辭退的,那么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一般需要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辭退員工的相關情況可以按照是屬于強行解除來進行認定,對于用人單位不存在其它原因而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是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拒不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怎么賠償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情況如下:
1、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如果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例如未經過勞動者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無故辭退等,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解除條件,例如雙方協商一致、試用期結束等,單位在符合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合同,例如自然災害、戰爭等,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但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其他情況: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與上述情況不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例如,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是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導致公司無法繼續與其合作,那么單位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單位單方解除合同賠償的材料:
1、合同解除通知書:單位應當向被解除合同的一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合同解除的原因、時間及方式等;
2、違約金證明: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違約金支付記錄、協議書等;
3、經濟損失證明:如果因解除合同導致了經濟損失,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
4、協商解決材料:如果雙方已經通過協商達成了解除合同和賠償的協議,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協商材料,如會議紀要、談判記錄等;
5、其他相關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單位還應當提供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法律文書、仲裁裁決書等。
綜上所述,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被公司辭退有什么補償嗎?
公司只有違法解除合同,才需要賠償,標準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但公司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四十條和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合同動議,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以及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的,屬于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ㄒ唬┮勒掌髽I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ㄈ┢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ǘ┡c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ㄈ┘彝o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ǘ┰诒締挝换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ㄋ模┡毠ぴ谠衅?、產期、哺乳期的;
?。ㄎ澹┰诒締挝贿B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單位辭退可以拿到什么補償
被單位辭退可以拿到的補償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開除員工的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綜上所述,員工被開除的應當向員工提供相應的賠償金,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對于賠償問題產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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