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怎么舉證
法律分析: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用以下方法進行舉證:用人單位必須將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受領人的姓名、簽名等書面記錄在案,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勞動者無法掌握工資支付的證據,說明勞動者一般有拖欠工資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工資已經支付的,應當在勞動者提出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和追討拖欠工資的請求時,承認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拖欠工資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需要提供以下證據: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一般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1)如果工資是發到銀行卡里,需要到銀行打出所有的發放工資明細,如果工資是直接發放到微信或支付寶上,需打印出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2)如果工資是用現金發的,那么用人單位需要舉證發過工資的證據,否則他們要承擔不利的后果;(3)與老板的電話與短信溝通記錄也可以證明相關事實,最好對通話進行錄音。遭遇拖欠工資,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維權:一、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解決。投訴的解決的優點是,一旦用人單位是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通知的,如果沒有特別的原因,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壓力下就可能會及時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這樣勞動者可能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解決拖欠的工資問題。因此,這種方式在處理拖欠工資時,一般情況下可以首先選擇。但是,如果勞動者的請求復雜的,如涉及經濟補償、賠償金等,需要具體認定的,則可能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法解決,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程序。二、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通過勞動投訴無法解決的,勞動者只能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必須要先經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除一裁終局的裁決,單位不能起訴的外,其它裁決任何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對于拖欠工資如何舉證
法律主觀:
對于拖欠工資進行舉證勞動者只需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負舉證責任。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的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投訴老板不發工資需要什么證明
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像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結欠工資證明則最好,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能證明勞動關系及提出相應主張即可,具體的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
沒有簽合同怎么勞動仲裁?
可以在工作期間收集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有以下這些: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蓋章的社保清單;
2、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3、銀行工資賬單、工資條;
4、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暫住證、工牌、工作服工作證等;
5、考勤記錄、入職表、派工單;
6、工友同時的證人證言;
7、在職期間還可以通過拍攝工作照、與用人單位交涉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和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你出工作證明等來為自己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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