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標準工時
國家規定的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176小時。 勞動法規定:一周40個小時,一個月176個小時。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加班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都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應該休息。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
勞動法規定一個月上班多少小時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了每個月的工時不得超過一百七十六個小時,同時每天的工時不可以超過八小時,每周的工時也不可以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的需要不得不延長勞動者的工時,應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但每日延長的工時也不可以超過一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家規定工人正常的工時是多少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的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176個小時,因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企業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按照每月四周計算得出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一百七十六個小時。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多少天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月平均要上26天班,每周至少休息1日,總體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同時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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