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仲裁流程
法律主觀:
針對民事糾紛仲裁解決的程序規定,民事糾紛可以用三種途徑解決:仲裁、調解和民事 訴訟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1、 仲裁法 第21條的規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必須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 仲裁申請書 ,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 證據 和證據來源、 證人 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 立案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裁程序的進行。 2、準備與調查 仲裁庭是指代表仲裁委員會對民事糾紛案件行使仲裁權,進行裁決的組織形式。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及仲裁員都由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員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必須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審核有關材料,是仲裁前準備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仲裁庭調查取證的基礎。仲裁庭審查民事糾紛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深入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證據。仲裁機構有權查閱有關單位保管的與爭議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仲裁員進行現場勘查或物證技術鑒定,應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還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寫明時間、地點、勘查鑒定結論,由參加勘查、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3、保全措施 為了使證據保持其客觀性和真實性,防止因種種原因遭到破壞,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仲裁法第46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 證據保全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不同的證據應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總之,要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 財產保全 ,是保護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的保護性措施。仲裁委員會在處理民事糾紛時,可以根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以及保證裁決生效后的執行和防止造成更大財產損失的需要,對當事人申請仲裁范圍內的有關財產提請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4、開庭和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若有此種情況,可以缺席裁決。開庭時,仲裁員應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依次詢問當事人,并征詢其最后意見,在此基礎上,經過評議作出裁決。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申請仲裁后,也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民事糾紛應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撤銷裁決和執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決。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的除外。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一審受理開庭時間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遞交訴訟材料報告后一審受理到開庭時間并不完全確定,通常情況下會在7個工作日內審結并通知雙方當事人具體開庭時間,法律規定普通案件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
一、勞動爭議一審要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勞動爭議一審要多長時間開庭審理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但是通常情況下會在六個月以內審結完畢,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予以執行,因此而言,勞動爭議一審自當事人的起訴書遞交法院后大概等多長時間開庭,由各法院自行決定,法院會在開庭前發傳票通知當事人開庭; 勞動爭議案件法律程序有三個,分別是勞動仲裁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只要一方不服,官司需要一直打到二審才能拿到生效判決。下面分別介紹每個程序在法律規定上需要多長時間。 第一,勞動案件屬于仲裁前置的案件,所以勞動仲裁屬于必須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程序需要的時間是45 15。正常時間是45天,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再延長15天。 第二,一審程序,不服仲裁裁決15天之內,向所在區基層法院起訴。一審所需時間是6 6,。正常時間是6個月,經本院院長同意再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須經上級人民法院同意。 第三,二審程序,不服一審判決15天之內,向所在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二審所需時間是3。正常時間是3個月,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再延長。 所以最長需要打18個月。二、勞動爭議糾紛案開庭流程如何規定? 1、審理前的準備: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開庭審理; 3、宣判與送達:當庭宣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當庭宣判的以外,應當當庭宣判。 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綜上所述,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需要結合自身業務實際以及案件的復雜程度確定開庭審理的具體時間,法律上規定了案件審結的時間限制,但是并沒有明確要求案件受理后的開庭具體時間,當事人需要以受理法院的正式通知為準。
申請仲裁需要多長時間可以拿到錢
一、申請勞動仲裁要多久拿到工資要看具體情況:
1、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后一般15天內拿到工資,具體看對方的經濟狀況;
2、裁決下達后15天內雙方都沒有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者應當搜集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入職日期,一般仲裁委都會仲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并不是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和民事法律訴訟中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基礎證據,如工服、名片等等。
二、勞動仲裁需要的時間是:
1、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在四十五日內;
2、一般的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3、案件復雜的,經審批,可以延長十五日;
4、對于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事實清楚的一部分,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對于仲裁裁決,勞動者應分以下幾種情況主張權利:
1、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用人單位不按照裁決內容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則任何一方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法院起訴。期屆滿雙方均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則仲裁裁決生效,勞動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則需要等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勞動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什么時間可以拿到工資,根據單位的情況不同而有差異,法律上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時間長短差別也很大,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供的材料有: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五、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后雙倍工資的賠償辦法: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的補償,若公司不賠付的話,則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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