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民事責任關系,首先是包工頭賠償,發(fā)包人、分包人 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是工傷陪償,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 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 賠償權利人 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 安全生產事故 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安痪邆溆霉ぶ黧w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一般指的就是包工頭。所以,建筑工地發(fā)生工傷事故,事故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向獲得工傷賠償應當將該包工頭上級有資質的發(fā)包方列為被申請人(一般為工地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施工分包企業(yè)、勞務分包企業(yè)),包工頭作為第三人出現。工傷賠償數額由有資質的發(fā)包方支付。一般該類案件,工傷賠償數額由有資質的發(fā)包方支付后,發(fā)包方會以各種理由克扣或拖欠涉事包工頭的工程款,用以平衡其損失。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