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 在工作中受傷 ,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工傷期間克扣其績效工資,全勤工資是不合法的,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shù)氐膭趧颖O(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 申請勞動仲裁 。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jiān)察投訴;優(yōu)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zhí)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 未簽訂勞動合同 ,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 解除勞動關系 ,還可以要求 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yōu)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 主張經濟補償 、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yè)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shù)?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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