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人事處提供本單位的經過工會討論并且走完公示程序的勞動紀律以及勞動規章制度,尤其是據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紀律以及規章制度;(二)人事處提供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證據;(三)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四)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五)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交接手續后,財務處應當結算并給付勞動者薪資;(六)勞動合同解除:在薪資結算完畢后,勞動合同解除;(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八)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九)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 符合法律規定 的前提下,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范作用。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 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 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協議。 與員工協商一致后要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 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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