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工傷認定申請:
1、提出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提出則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直接申請;
4、回復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屬于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取得工傷證。不服可復議(60日內)或行政訴訟(3個月內)。
申請工傷鑒定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后,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鑒定結論的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2、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托鑒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托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鑒定。
3、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國有企業員工受工傷的待遇包括: 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確定等級的工傷人員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工傷職工可享受傷殘津貼,確需護理者可享受生活護理費,解除、終止合同者可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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