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般四十五日會結案出結果,案情復雜的不能超過六十日。
勞動仲裁結果出來后,也就是仲裁裁決書下達后,在15日內,雙方不服,可以上訴至當地的人民法院。
如果15日內雙方未上訴,裁決書生效,申請人可以拿著裁決書去單位執行,如果單位拒絕支付裁決書上支持的請求,可以當當地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庭去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時間大概6個月。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其他材料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
勞動仲裁一般需要45天出結果。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并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5年的;
4、律師執業滿3年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設在勞動行政部門內部的辦事機構,二是實體化的辦事機構。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獨任制,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審理仲裁,適用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合議制,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仲裁員共同審理。
一般勞動者 申請勞動仲裁 ,從立案到受理到開庭,再到拿到裁決書,是需要45天的,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如何申請勞動仲裁: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 仲裁申請書 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 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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