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誤導致公司損失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如果是因員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犯錯導致公司損失需要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沒有相關的規定,就不需要賠償。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員工是否需要賠償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
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并且針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處理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處理一、員工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處理
1、員工造成公司損失的處理方法是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企業用工管理實踐當中,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使得短期內企業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
2、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從而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主要表現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怎么辦
法律主觀: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員工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依法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如果員工沒有過錯,對此不承擔責任的,則由公司或者其他的責任人來承擔損失的責任。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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