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不寫工資金額有效。在勞動合同中應當寫清勞動工資金額,不寫也并不導致勞動合同的當然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沒寫工資,但是依法具備其他條款的,仍然是有效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補充關于勞動報酬的條款,并在補充或者變更的地方簽名或者蓋章,或者也可以重新訂立新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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