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n+1
辭退的員工是否需要n+1須看情況而定。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不說明理由的,是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請求經濟補償的;
3、因為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作流程辭退員工,必須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其計發依據為:以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為依據,即按員工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計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另加一個月的通知期。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條件:
1、對錄用條件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有任何違法違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即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隱瞞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競業限制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已向勞動者告知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
3、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書面材料,包括違反公司制度情形、考核結論等;
4、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將解除理由告知勞動者的書面材料。
符合以上條件,以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勞動者的,屬于合理辭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反之,則屬于違法辭退,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試用期不通過被辭退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首次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的條件,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綜上所述,試用期期間,公司單方提出辭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公司不能直接簡單粗暴的解除與勞動者的關系,否則將有極大的風險被認定違法解除,承擔相應的后果。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司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N,不需要支付+1的代通知金,即公司提前30日通知辭退,只需要支付補償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3 n+1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3 n+1,具體如下: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N+1:N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半年以上的,算1個月。+1就是指代通知金,根據勞動法第40條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規定:
1、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單位裁員之后要賠償員工n+1的經濟補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主動離職有n+1補償嗎
主動離職沒有n+1補償。
勞動合同法所謂的補償N+1是指協商一致辭退。一般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被迫辭職的除外。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
1、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法律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違約金約定注意事項:
1、依據合同總額或其它一定數額為基準,確定一定的比例作為違約金;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
3、違約金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
4、法院判決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法律原則;
5、違約時定金的雙倍返還或不予返還;
6、相對違約金而言,由于定金在簽約時一般都已經實際支付,因此,以定金罰則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數額明確、簡便易行,相對于違約金具有相對的優勢和便利;
7、在違約金和定金兩種違約責任并存時,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之一來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合同的違約金具體金額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當中并沒有做出具體的違約金的規定,但是明確了如何來計算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九十條【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n+1還是2n
法律主觀:
在公司因為效益不好裁員,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職工的話,按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就可以的,如果沒有提前30天的,就是 工齡 補償加一個月工資,也就是你說的N+1。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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