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違約賠償損失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一、賠償損失的規定
1、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利益減少的一種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方式,有明顯的救濟功能。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賠償損失適用范圍
1、違約責任。
2、侵權行為及其他一些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有效合同的違約行為。
4、無效合同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三、賠償損失特征
1、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損失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違約的賠償損失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違約的賠償損失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違約的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中國《合同法》允許合同當事人事先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違約的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會遭到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這些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嗎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1、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一般而言這兩者是不能并用的。當然,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可以與違約金同時適用,但是懲罰性損害賠償必須是法定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是什么?
所謂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所謂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二者的區別如下:
(1)成立要件不同,違約金責任以法定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為根據,只要存在違約行為,無論該違約行為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違約金。而損害賠償責任不僅要有違約行為存在,而且還須有另外一方當事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事實;
(2)責任數額的確定不同,違約金責任數額的確定具有某種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自由議定,其數額多少并不以實際損失為限。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賠償性違約金,且約定的數額低于或過分高于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而賠償責任的數額,通常是以損失大小為根據的,并且只能在違約以后確定,其數額多少必須與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相當;
(3)存在范圍不同,只有法律規定了強制性違約金責任或當事人在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責任才能得到適用等于否則,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而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可見,違約金責任的適用范圍,比損害賠償責任狹窄得多。
違約金和違約損害賠償可以并用嗎
法律主觀:
一般不可以并用。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具有多種性質,但是最主要的性質是違約賠償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那么違約金的適用就可能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發生沖突。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知,違約方賠償損失也僅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為原則,但并不支持懲罰性賠償。也就是說,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致的,適用違約金,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違約金就是賠償違約金。既然是賠償違約金,就應當與違約的損失賠償責任相結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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