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享受探親假的員工,在當年內連續病休三個月以上,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員工要求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休養,可以按規定報銷路費。
(6)女員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國家計劃生育有關產假休息的天數以后,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7)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員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休假期較短,單位可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天數。
(以上內容摘錄自公司鋼政規〔2014〕113號文件)
可以看出來,很多武漢周邊城市的童鞋都不再享受探親假的待遇了。不過,自從發展“8+1”城市圈后,很多地方都通了城際高鐵或者動車,回家時間比青山到漢陽還要短,周五下班輕輕松松就回趟家啦!
相關知識1、婚假:
符合法定婚齡而未達晚婚年齡的,婚假為3天;晚婚者在3天婚假基礎上再增加15天,即晚婚假為18天;再婚員工不能享受晚婚假,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
2、喪假:
員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及其父母死亡時,可給予員工喪假3天。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另外酌情給予路程假。
3、產假:
(1)凡實行計劃生育的產婦,分娩時休產假98天,難產再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已婚晚育者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經本人申請,可給予10天陪護假。再婚夫妻,女方未生育過子女,符合政策規定23周歲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享受晚育產假30天。
(3)對已婚晚育且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女員工,產假可延長至180天。
(4)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的女員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提前請產假休息,產假從休息之日起計算。
(5)孕期未滿12周流產的(含宮外孕)給產假30天;孕期在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產的,給產假45天;孕期28周以上分娩出死胎、分娩中死產或嬰兒死亡,其產假98天。
(6)確定為不育癥的女員工,其領養的子女不滿6個月并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給予休假至子女滿6個月。
4.其他計劃生育假
女員工接受節育術的,經醫生證明,可按以下規定給予休假:上環休3天;取環休1天;診刮加上環或取環休7天;皮下藥物埋植休7天;女性結扎休30天;男性結扎休10天
法律分析: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官探親休假規定》第三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當兵有固定的時間和家里通電話,具體時間要根據部隊安排,如果是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
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探親的安排:
第二十三條 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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