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工作誤工費怎么算
誤工費通常針對對象是有工作、有收入的人,那么如果沒工作、沒收入的人發生交通事故,從而受傷,他們是否能夠向肇事方要求誤工費的賠償?
沒有收入的受害者,發生交通事故也可以獲得誤工損失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下崗失業人員、無業人員和不能舉證證明其收入以及不能證明其從事的具體行業的人員,可以參照目前公布的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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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勞動合同交通事故可以要誤工費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明,而勞動合同要載明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是可以要求支付誤工費用的,那么無勞動合同交通事故能不能要求誤工費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無勞動合同交通事故可以要誤工費嗎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就算沒有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請求誤工費的,不能證明收入情況的,按同行業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怎么算交通事故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2、交通事故生活費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扶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于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十八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即自己不能養活自己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扶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 3、是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4、是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 5、是在事故發生后至賠償前被扶養人死亡的,不應賠償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但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6、是關于必要生活費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扶養費至少五年。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就算沒有勞動合同的,也可以請求誤工費的,不能證明收入情況的,按同行業平均工資進行計算。。
沒有勞動合同怎么主張誤工費
法律分析:誤工費計算的是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勞動者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工資數額,比如:
1、具體的收入水平數據,可以是工資卡發工資的流水信息、工資單、納稅證明等;
2、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前三年)收入狀況證明;
3、沒有固定收入的還可以提供所從事行業平均工資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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