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離職的,工資按照正常工作日與合同約定的結算即可。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 支付賠償金 : (一)克扣或者無故 拖欠勞動者工資 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如果員工離職,工資要按照勞動合同和其實際出勤的天數來進行計算。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并且一般在員工離職時要一次性付清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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